2005年6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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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上法院向老婆索要“同居权”
四川一离婚官司挑战法律空白
聿明/文

  5月28日,四川合江县法院民庭收到一份蹊跷的离婚诉状,30岁的原告林雨轩明确地以妻子未尽性义务、侵犯其同居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000元。消息传出,舆论哗然,这一起罕见的丈夫直接通过法律途径向妻子索讨“同居权”的婚姻纠纷案件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
    
  两地分居幸福美满
    林雨轩是泸州市大山坪一家电脑公司的销售经理。在同事的母亲的撮合下,2000年3月的一天下午,林雨轩在合江县蓉山镇川化集团总厂门口等来了赴约的方和梅。方和梅是合江县蓉山镇的小学老师,她的学校离泸州市有近100公里路程。
    认识了方和梅后的林雨轩像变了个人,原来大大咧咧,不拘小节,生活起居非常糟糕的林雨轩每天不仅脸上挂着笑容,嘴里哼着歌,房间里也整理得井井有条,穿着也讲究起来。林雨轩打趣地对朋友说:“这都是女朋友方和梅改变了我。”
    2000年10月1日,林雨轩和方和梅在亲朋好友的道喜声中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的日子很甜蜜,由于两人工作地相隔较远,林雨轩为了不让妻子来回奔跑折腾,于2002年春节干脆就把家搬到了合江县蓉山镇上,这样,每周就改成由林雨轩往蓉山镇跑。夫妻俩相处的默契和幸福由此可见一斑。
    
    团聚生活出现尴尬
    林雨轩和方和梅幸福的婚姻生活到2004年暑假发生了巨大变化。大多数夫妻婚后的不和谐大多因为双方的性格、脾气、习惯与经济利益等相互摩擦产生的,而林雨轩与妻子方和梅的夫妻关系变冷的原因却让他们难以启齿。
    开始的那种夫妻分离的状态使他们两人在短暂的团聚时都有一种极度兴奋和渴望亲密的感觉。但是团聚以后,他们的激情经过一段时间后开始迅速滑坡。开始林雨轩感觉到方和梅对他的性要求不那么热烈地响应,有些勉强,后来他觉得妻子在有意回避他,越来越频繁地拒绝他的要求。再后来林雨轩以至被赶到了客厅睡觉。妻子的做法引起了林雨轩的极度不满。
    林雨轩认为是由于长期分居的原因给妻子造成了心理压力,便想带她去医院检查,起先遭到了方和梅的反对。但她细想后自己也搞不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就答应去看医生。经过医生检查,方和梅生理上根本没有问题。于是,林雨轩又多次找妻子谈心,试图解开妻子的心结,但一切都无济于事。
    林雨轩纳闷了,既然妻子一切正常,为何每次要拒绝呢?是不是心里有了别人?林雨轩被自己的想法给吓坏了,怎么能这样怀疑妻子呢?妻子对父母那么孝顺,对自己又那么细心照顾,在单位人缘又好,如此善良贤惠的妻子怎么可能做出这种事情呢?但这种想法像魔鬼一样缠着他,林雨轩开始观察和监视妻子。
    今年3月7日,方和梅在进城时偶然发现了丈夫在跟踪自己,当她从林雨轩口中知道事情真相以后,再也无法原谅丈夫的“明查暗访”。
    方和梅认为丈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他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们夫妻间已经失去了必要的真诚和信任,既然如此,怎么可能再生活在一起,方和梅断然要求分居。林雨轩再三道歉,都得不到原谅。方和梅无法忍受自己深爱着的丈夫居然把性看得比自己的名声都重要,这种爱的方式她无法理解也无法接受。她告诉林雨轩,她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强迫自己就等于婚内强奸!而林则觉得自己非但没有享受到性权利却被说成是婚内强奸,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向法院诉求“同居权”
    5月28日,林雨轩向法院起诉。他在起诉书上直言不讳地写到:方和梅虽然勤劳、踏实,人也长得漂亮,但她讨厌过夫妻生活,直到最后拒绝,令我无法忍受,作为妻子,她不能尽到性义务,侵犯了夫妻的同居权,夫妻都没有性生活了那还叫什么夫妻。他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方和梅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000元。
    方和梅听说丈夫要和自己离婚,感觉很突然,对丈夫提出的离婚理由,她更觉得不可理解。
    林雨轩说他查阅了很多资料,才决定和妻子离婚。他说,夫妻间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权利和义务,但提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这样的情形准许离婚。“分居”就意味没有过夫妻生活,就是一方不尽性义务,从而侵犯了另一方的性权利,即同居权。林雨轩称,他想通过自己的案子,让人们了解同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界人士关注同居权。
    有法律界人士称,林雨轩用侵犯同居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不适当,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同居权”一说,实际上林妻最根本的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他建议从“夫妻应尽计划生育义务”的法律条款寻找突破口,“夫妻一方不尽计划生育义务,实际上就是侵害了另一方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讲,本案中的妻子就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据悉,目前还没有一例离婚案是明确以“未尽性义务”为由提出的,而即便是有这样的隐情,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以“性格不和”、“感情不和”等理由诉诸法院离婚。一位法官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林雨轩的大胆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这是对婚姻的一种尊重的态度,而且是对中国人传统观念的挑战,同时也说明中国公民对夫妻性生活的维权意识有所提高。(涉及隐私,本文人物为化名)
    链接:
    2001年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